您好!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:“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經依法登記,發生效力;未經登記,不發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,所有權可以不登記。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條規定:“因繼承取得物權的,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”根據上述法律規定,因繼承取得房屋物權的,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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